(2024)粤0113民初178号原告李汉朗诉被告吴晓玲、广州市番禺区京翰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37:5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78号原告李汉朗诉被告吴晓玲、广州市番禺区京翰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78号
广州市番禺区京翰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汉朗诉被告吴晓玲、广州市番禺区京翰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朗撤回对被告吴晓玲、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京翰英才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