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332号原告罗红伢诉被告陈志强、陈永强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41:41 来源:
原告罗红伢诉被告陈志强、陈永强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32号
陈志强、陈永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红伢诉被告陈志强、陈永强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罗红伢诉请本院判令:1、要求两被告对(2004)番法民初字第698号承担连带责任6430元;2、要求两被告对工程利息、误工费、车费支付3930元;3、要求两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15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原大石人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本院审判庭南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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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