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316号原告肖希平诉被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蓝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原告肖希平诉被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蓝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16号
重庆蓝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希平诉被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蓝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肖希平诉请本院判令: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裁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因疫情停工工资4600元;裁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23日工资2653元;(3000÷26天×23天);裁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3日工作日加班工资1030.8元;裁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3日周末加班工资3448.2元;裁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3日工资差额1103元;裁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裁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二、三、四、五、六、七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16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原大石人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本院审判庭南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