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594号原告惠州市赐辰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俸燕祥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街道办事处上角村民委员会呈田坑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3594号原告惠州市赐辰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俸燕祥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街道办事处上角村民委员会呈田坑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594号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街道办事处上角村民委员会呈田坑村民小组: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赐辰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俸燕祥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街道办事处上角村民委员会呈田坑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鸭预养款人民币2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如有)、公告费(如有)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上午9:5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