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654号原告广州市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雪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42:4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654号原告广州市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雪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654号
马雪惠: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雪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雪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761.6元;二、被告马雪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公摊电费404.25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马雪惠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