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诉前调26141号杨洋与林文锋、王宇萍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46:28 来源:
(2023)粤0113民诉前调26141号杨洋与林文锋、王宇萍民间借贷纠纷
(2023)粤0113民诉前调26141号
林文锋、王宇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杨洋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996533.14元及利息(以996533.14元为本金从2022年9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四倍,即年利率17%计算,暂计至2023年9月31日,利息为183528.18元)给原告;(截至2023年7月31日本息共1180061.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9100元给原告;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次公告和开庭审理的效力及于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