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2097号原告彭雷与被告广州柏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2023)粤0113民初12097号原告彭雷与被告广州柏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2097号之一
广州柏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雷与被告广州柏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柏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雷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9日拖欠工资共计26387.84元;二、被告广州柏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雷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9日期间的绩效奖15000元;三、被告广州柏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雷支付报销款45709.24元;四、被告广州柏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6000元;五、被告广州柏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雷支付2022年5月30日至11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030.8元;六、驳回原告彭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柏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2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