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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965号原告孙滨与被告梁家榕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48:1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965号原告孙滨与被告梁家榕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965

梁家榕:

原告孙滨与被告梁家榕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家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孙滨17389.69元;二、驳回原告孙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66元(原告孙滨已预缴),由原告孙滨负担340.66元,由被告梁家榕负担3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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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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