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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1004号原告阮晶晶与被告广东中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48:3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1004号原告阮晶晶与被告广东中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1004

广东中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阮晶晶与被告广东中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34757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返租金26602.5元(返租金从2022111日计算至退还金额超过50%止,至2024131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982.33元,以347570为本金以银行LPR为利率,从20221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退还合同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131日为23982.33元;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6209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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