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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1003号原告范杰与被告广东中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48: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1003号原告范杰与被告广东中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1003

广东中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杰与被告广东中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1广东中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HY-0190-050的《天骄时代城合同书》《天骄时代城合同书补充协议》于2023630日终止;2、被告1退还原告已支付的租赁款本金405326元;3、被告1支付原告2021111日至2023630日的返祖租金43210元(计算方式:50/平方米/*43.21平方米*20=43210元);4、被告1支付原告逾期退款利息4004.28元(计算方式:以405326元为基数,自20237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1020日为4004.28元); 5、被告2对被告1上述第2至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6209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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