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573号原告广州市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冠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54:0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573号原告广州市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冠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573号
廖冠球: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冠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9984.45元(从2008年7月到2019年5月)及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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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