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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1023号原告杜汉美诉被告鲲起(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54:4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1023号原告杜汉美诉被告鲲起(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1023

鲲起(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汉美诉被告鲲起(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杜汉美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共计798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以已支付的费用79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2023113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5153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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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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