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090号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虹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运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54: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090号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虹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运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090号
陈运: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虹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运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虹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378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8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0.9%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月26日为3406.5元,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合计为381906.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陈运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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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