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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2010号原告刘活明与被告黄诚钦、鲍震宇以及第三人广州乐居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2024)粤0113民初2010号原告刘活明与被告黄诚钦、鲍震宇以及第三人广州乐居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4-04-30 09:55:1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010号原告刘活明与被告黄诚钦、鲍震宇以及第三人广州乐居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

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13民初2010

广州乐居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刘活明与被告黄诚钦、鲍震宇以及第三人广州乐居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黄诚钦、鲍震宇为(2022)粤01136308号案的被执行人;其中,被告黄诚钦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21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乐居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鲍震宇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9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乐居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诚钦、鲍震宇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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