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154号原告梁柱兴诉被告何玉花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58:5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154号原告梁柱兴诉被告何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154号
何玉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柱兴诉被告何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玉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柱兴偿还借款本金556613.33 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为234065.39 元,自2021年12月14日起,以556613.33 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玉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柱兴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梁柱兴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