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财保638号请人荣菊与被申请人余旭升、余肖音、戚巧匀、林启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4-30 10:01:41 来源:
(2023)粤0113财保638号请人荣菊与被申请人余旭升、余肖音、戚巧匀、林启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2023)粤0113财保638号
余旭升、余肖音、戚巧匀、林启青: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荣菊与被申请人余旭升、余肖音、戚巧匀、林启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通知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3财保638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