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1706号原告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项举华、涂天学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02:34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1706号原告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项举华、涂天学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1706号
涂天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项举华、涂天学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项举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48.5万元;二、被告涂天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5万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奔翔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