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380号原告全琼琼与被告洪长海中介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05:2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380号原告全琼琼与被告洪长海中介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8380号
洪长海:
本院受理原告全琼琼被告洪长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洪长海,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南岸街道江口居委会海岸路8号海湾南路2座2102房)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服务费人民币2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316.7(以人民币2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标准,从2022年3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8月19日,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诉求1、2、金额合计人民币26316.7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下午14: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