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992号原告曾嘉荣与被告郑金涛、卢雪琴民间借贷纠纷
(2024)粤0113民初5992号原告曾嘉荣与被告郑金涛、卢雪琴民间借贷纠纷
(2024)粤0113民初5992号
郑金涛、卢雪琴:
本院受理原告曾嘉荣被告郑金涛、卢雪琴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郑金涛,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高埔镇葵坑二村横巷16号; 卢雪琴,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园林路1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共同清偿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利息12万(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5000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担保费损失7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10: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