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114号原告广州丹青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娱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07:1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114号原告广州丹青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娱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10114号
北京奇娱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丹青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娱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北京奇娱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1至15层101内13层1301室,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BDBX2A)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视频制作合同费用的尾款67500元;2、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原告12个月的逾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67500x12x0.3%=2430元;3、诉讼费判被告承担。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