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312号原告翁志豪与被告罗永康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07:4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312号原告翁志豪与被告罗永康民间借贷纠纷
(2024)粤0113民初1312号
罗永康:
本院受理原告翁志豪被告罗永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罗永康,男,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东泉镇西安村民委网村屯45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3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利率按照同期LPR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9: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