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258号原告广州市研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傲农(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07:5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258号原告广州市研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傲农(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58号
傲农(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研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傲农(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研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共同向原告返还货款133250元并赔偿损失(13325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0.8%的标准从2023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30日为1314.73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9000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10:30在本院南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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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