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1016号原告马健鹏诉被告陈泳欣、房欣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08:2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1016号原告马健鹏诉被告陈泳欣、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1016号
陈泳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健鹏诉被告陈泳欣、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马健鹏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责令被告偿还82500元,以及约定还款日期后没按时还款的违约金,每月1000元,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17日违约金共4500元,总金额为8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8日上午10:30在本院南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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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