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724号原告薛水养诉被告李朝军、广州强粤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4:36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7724号
李朝军、广州强粤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水养诉被告李朝军、广州强粤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薛水养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出租车停运损失费4474.45元。二、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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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