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722号原告梁炳新诉被告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4:56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7722号
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炳新诉被告广州市国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梁炳新诉请本院判令:1.四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被交警部门扣留期间的误工停运费1323元。2.四被告向原告赔偿维修车辆期间的误工停运费1134元。3.四被告承担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五调解室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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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