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721号原告陈思敏诉被告冯建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5:24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7721号
冯建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思敏诉被告冯建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陈思敏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损失费6298.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调解室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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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