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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695号原告张潇诉被告吴俊浩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6:4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7695

吴俊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潇诉被告吴俊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张潇诉请本院判令:1.归还剩余本金4万元整。2.归还剩余本金利息,按照年化13.8%计算至归还之日,利息计算起始日为2023915日。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1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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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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