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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693号原告邬锐洪诉被告徐建民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7:4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7693

徐建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邬锐洪诉被告徐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邬锐洪诉请本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3319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36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1日下午2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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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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