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115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诉被告韦优、深圳市三顺供应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8:43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3115号
深圳市三顺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诉被告韦优、深圳市三顺供应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4149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楼调解室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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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