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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2067号原告龙朝进诉被告陈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9:21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2067

陈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龙朝进诉被告陈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龙朝进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停运损失费1400元(350*4天)。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资料打印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4日下午300分在本院第五调解室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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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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