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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诉前调773号原告邵建春诉被告何维祥、曹晓艳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6:0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诉前调773号(原)

何维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建春诉被告何维祥、曹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邵建春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何维祥、曹晓艳连带支付还款32000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暂计到202312月计为89000元,共计40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维祥、曹晓艳连带承担。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9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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