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诉前调773号原告邵建春诉被告何维祥、曹晓艳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6:0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诉前调773号(原)
何维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建春诉被告何维祥、曹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邵建春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何维祥、曹晓艳连带支付还款32000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暂计到2023年12月计为89000元,共计40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维祥、曹晓艳连带承担。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