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919号原告黄启祥与被告广州宝沁实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彭宝洛加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36:3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5919号
广州宝沁实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彭宝洛:
本院受理原告黄启祥与被告广州宝沁实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彭宝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宝沁实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彭宝洛应支付订单N3297YD金额12520元整给原告;2.被告广州宝沁实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彭宝洛应支付订单N653YD金额13340元整给原告;3.被告广州宝沁实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彭宝洛承担本次诉讼费;4.被告广州宝沁实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彭宝洛支付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10日误工费10000元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 年6月19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