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1018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与被告廖自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37:1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1018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与被告廖自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1018号
廖自园: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与被告廖自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生活垃圾清运费150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物业管理费2907.3元,以上费用合计3057.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2上午11:0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