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396号原告中山市运森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吉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吉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4)粤0113民初8396号原告中山市运森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吉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吉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396号
中山吉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运森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吉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吉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中山市运森照明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吉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拼多多店铺(拼多多店铺名称:拓本太阳能照明)和第三方网站的网络销售中以及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中带有“鑫琅藝商标(商标注册号:10723487)”商标文字使用及各类广告宣传。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吉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在拼多多网站首页上、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首页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以消除影响。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吉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鑫琅藝商标(商标注册号:10723487)”的产品,销毁库存。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吉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山市运森照明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整。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吉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10:30在本院南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第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