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307号原告王欢欢诉被告周文新、广州鱼争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41:0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307号原告王欢欢诉被告周文新、广州鱼争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307号
周文新、广州鱼争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欢欢诉被告周文新、广州鱼争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欢欢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414.18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94.02元;三、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8000元;四、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第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