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370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蔡光辉、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41:4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370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蔡光辉、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370号
蔡光辉、陈娟: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蔡光辉、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蔡光辉,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陈娟,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光辉、陈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06786.0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106786.0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时止);二、被告蔡光辉、陈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800元。案件受理费3503.92元,由被告蔡光辉、陈娟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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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