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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19824号原告李社亮与被告广东文丰文化有限公司、林文锋、精龙能源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46:08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9824原告李社亮与被告广东文丰文化有限公司、林文锋、精龙能源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9824

广东文丰文化有限公司、林文锋、精龙能源产业(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社亮与被告广东文丰文化有限公司、林文锋、精龙能源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982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丰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社亮退还款项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829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精龙能源产业(北京)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丰文化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社亮的其余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8元,由被告广东文丰文化有限公司、精龙能源产业(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563元,由原告李社亮负担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文丰文化有限公司、被告精龙能源产业(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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