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339号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元祥、林延渠,第三人广州祥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4-04-30 10:48:5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339号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元祥、林延渠,第三人广州祥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339号
林延渠、广州祥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元祥、林延渠,第三人广州祥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追加两被告为(2022)粤0113执1287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由两被告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第三人在(2022)粤0113执12879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