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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30 10:50: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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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妍妍诉被告蒋演臣、广州市利丰维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姜海峰、五华县水寨镇骆骆五金加工店、骆泽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诉讼请求:1.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92979.93元。2.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1日下午230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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