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422号原告广州安小榄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永森、顾奕凯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50:4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422号原告广州安小榄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永森、顾奕凯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422号
温永森、顾奕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安小榄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永森、顾奕凯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对广州朴小姐餐饮有限公司与原告合作经营期间的投资损失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92268.00元(其中原告垫付装修款部分金额为21105元;原告后期增资部分金额61470元;垫付租金部分金额54016元;违约金金额为556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