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754号原告广州市华皓模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景驰模具有限公司、杨舒婷加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51:5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754号原告广州市华皓模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景驰模具有限公司、杨舒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754号
广州市景驰模具有限公司、杨舒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华皓模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景驰模具有限公司、杨舒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广州市景驰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90000元;2、被告一广州市景驰模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78.75元【以所欠货款90000元为基数,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4月25日暂计至2023年8月7日;即90000元×3.70%×1.5/12×11个月=4578.75元】;3、被告二杨舒婷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