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诉前调3892号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县诗一一服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52:57 来源:
(2024)粤0113民诉前调3892号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县诗一一服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县诗一一服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诉前调3892号(原)
岳阳县诗一一服装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县诗一一服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国作登字-2021-F-00076760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办案差旅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10:0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