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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诉前调3650号原告抚顺欲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喜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谢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57:42 来源:

2024)粤0113民诉前调3650号原告抚顺欲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喜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抚顺欲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喜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诉前调3650号(原)

广州喜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谢

本院受理的原告抚顺欲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喜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抚顺欲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将在百度浏览器中涉及以原告专有的“夜劲”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2、依法判令二被告在《法治日报》、涉案网站上对其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3、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3万元;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9日下午2:3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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