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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诉前调3350号原告广东粤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冠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58:01 来源:

2024)粤0113民诉前调3350号原告广东粤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冠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东粤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冠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诉前调3350(原)

周冠添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粤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冠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东粤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649.24元;2、请求贵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1960元。(自202314日计算至20231030日止;以后应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1030日);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章罚款2600元;4、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5、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3880元;6、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34元;7、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合计:31123.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 621日下午33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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