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诉前调3059号原告广州积佳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明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58:30 来源:
(2024)粤0113民诉前调3059号原告广州积佳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明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积佳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明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诉前调3059号(原)
广东东明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积佳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明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广州积佳涂商贸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23835元和违约金1460元(以2383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22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9日为14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元律师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下午2:3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