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诉前调1408号原告北京萌物森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伯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4)粤0113民诉前调1408号原告北京萌物森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伯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萌物森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伯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诉前调1408号(原)
黄伯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萌物森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伯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北京萌物森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其经营的淘宝店铺“8号派大星”上删除涉案美术作品《蜜桃猫》的图片及《蜜桃猫》的文字,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著作权的侵权商品;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协助下架侵权链接、侵权产品、协助删除、使用涉案美术作品《蜜桃猫》的侵权商品;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下午3:0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