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诉前调30468号原告神力劲(广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卞伟涛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59:26 来源: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0468号原告神力劲(广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卞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神力劲(广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卞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0468号(原)
卞伟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神力劲(广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卞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神力劲(广东)食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