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诉前调28895号原告梁伟滨诉被告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0:59:43 来源:
(2023)粤0113民诉前调28895号原告梁伟滨诉被告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梁伟滨诉被告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28895号(原)
刘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伟滨诉被告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梁伟滨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800元。(3天*6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