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诉前调27023号原告黄承魁诉被告蔡华伶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00:00 来源:
(2023)粤0113民诉前调27023号原告黄承魁诉被告蔡华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黄承魁诉被告蔡华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27023号(原)
蔡华伶: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承魁诉被告蔡华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黄承魁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700元及利息725.71元(以297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1日的利息为725.71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以上合计30425.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下午3:0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