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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诉前调26175号原告刘旭纯诉被告何涛、史琼芳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11:00:15 来源:

2023)粤0113民诉前调26175号原告刘旭纯诉被告何涛、史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刘旭纯诉被告何涛、史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26175号(原)

何涛、史琼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旭纯诉被告何涛、史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刘旭纯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10493.15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4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4.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1026日);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保全担保费7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9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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